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02 14:55) 点击:659 |
公诉机关铜川市◑◑◑◑◑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陕西渭南市,出生地陕西省铜川市,住:◑◑◑,铜川市某厂退休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年◑◑月2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年◑◑月15日被铜川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年◑◑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于◑◑◑◑年◑◑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一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检察院指控,◑◑◑◑年◑◑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驾驶陕某号小型轿车沿某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处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秦某驾驶的陕某甲号/陕某甲挂号重型半挂车相碰,致王◑◑及陕某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孙某、李某、李某甲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使车辆驶入路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能够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与三被害人及其亲属就剩余赔偿款项商定,待保险公司赔偿完王◑◑损失后,再由王◑◑向其他各被害人及其亲属支付,三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王◑◑予以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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