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拓◑◑、拓◑◑诉被告董◑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02 14:52) 点击:536 |
原告:施◑◑,女,汉族。 原告:拓◑◑,女,汉族。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拓◑◑,男,汉族,无业。拓◑◑系原告施◑◑之子,系原告拓◑◑之弟。 原告:拓◑◑,男,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又名董新蕊),女,汉族。 被告:董◑◑(又名董占江),男,汉族。 原告施◑◑、拓◑◑、拓◑◑诉被告董◑◑、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及其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立即配合原◑◑◑芳草堤铁一处居委10号楼3单元5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房屋登记在原告拓◑◑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上列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9日,被告董新蕊、董占江经其父董文信(因脑出血于◑◑◑◑年◑◑月6日去世)、母亲崔秀珍(因肝腹水于◑◑◑◑年◑◑月1日去世)授权,并在见证人于振英(男,铁一处职工)见证下,与原告施◑◑丈夫,原告拓◑◑、拓◑◑父亲拓俊武(因肝癌于◑◑◑◑年◑◑月17日去世)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以37000元转让◑◑◑芳草堤铁一处居委10号楼3单元5号房屋出售给拓俊武,并约定配合乙方(拓俊武)领取房产证等手续。协议签订当日,拓俊武即支付购房款并与家人迁入居住至今。嗣后,因被告父母退休及被告工作调动等原因,被告及其父母迁居外地,拓俊武与被告一家失去联系,导致房产办证及转让事宜迄今无法进行。拓俊武去世后,经原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和铁一处物业公司查询,被告已于2005年将办妥的涉案房屋房产证领取,后经原告辗转打探,终于联系到被告,其二人确认房产证确由他们掌握。原告遂与被告多次电话协商办理房产转让事宜,但被告拒绝配合。……(本文书还有18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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