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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02 14:50)    点击:800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203民初◑号

原告杨◑◑,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桃园矿家×区,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杨◑◑、杨◑◑、杨◑◑诉被告杨◑◑、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随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杨某某、母亲张某某因病分别于◑◑◑◑年◑◑月22日、◑◑◑◑年◑◑月6日先后去世,丧葬后事处理费用已由原、被告共同分担。其父母生前身份证、工资卡及银行存款均由被告杨◑◑掌管。但父母逝世后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均由被告杨◑◑擅自领取并与被告杨◑◑合谋占有。(经与王益区xx中心核实,被告杨◑◑领取其母亲丧葬费、抚恤金为51337元)。现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本文书还有14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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