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4-02 14:43) 点击:696 |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203民初◑号 原告连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剑莹,女,◑◑◑◑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屈◑、刘◑◑,系被告屈某某的父亲、母亲,系本案被告二、被告三。 被告屈◑,男,◑◑◑◑年◑◑月◑◑日生,汉族,住:◑◑◑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屈某某的父亲。 被告刘◑◑,女,◑◑◑◑年◑◑月◑◑日生,汉族,住:◑◑◑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被告屈某某的母亲。 ◑◑◑城◑◑◑◑◑校外托管服务中心。,住:◑◑◑xx号。 法定代表人:范楠楠,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中心员工。 原告连某某诉被告屈某某、屈◑、刘◑◑◑城◑◑◑◑◑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随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剑莹、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屈◑、刘◑◑,被告铜川市◑◑◑区城◑◑◑◑◑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铜川市第五中学学生,周一至周五托管在铜川市印台区城◑◑◑◑◑校外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年◑◑月19日午后13时30分,原告从托管中心四楼宿舍准备出门上学时,被被告屈某某从背后推搡,导致面部撞击宿舍柜子,造成门牙脱落。经诊断脱落牙齿已无再生可能,18岁之前只能佩戴义齿,18岁之后方可进行种牙手术。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种植牙修复约需14000元,牙冠需十年更换一次,每次需4000元至6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现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因被告屈某某侵权行为造成原告门牙脱落产生的医疗费1261元,牙齿矫正费3500元,交通费917元,住宿费1256元,缺损牙齿施行种植费14000元,牙冠更换费12000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法定代理人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上述合计394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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